职权编号 |
0619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8005 Y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实施机构 |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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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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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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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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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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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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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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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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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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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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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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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改监督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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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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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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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需公开的审计结果依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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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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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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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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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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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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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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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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