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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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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19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8003 Y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实施机构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会议
整改监督 4.整改监督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信息公开 5.信息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需公开的审计结果依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32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3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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