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9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8001 Y对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实施机构 |
财政审计一科、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
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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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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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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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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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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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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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一科、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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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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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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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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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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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改监督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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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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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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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需公开的审计结果依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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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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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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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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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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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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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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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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