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9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8002 Y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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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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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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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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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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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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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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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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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科室、审计机关法规科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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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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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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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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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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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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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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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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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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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7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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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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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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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审计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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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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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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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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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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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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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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