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0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4001 Y对总干渠水源保护区内环境保护方案的项目审核 |
实施机构 |
市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平原路599号新乡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专项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调办〔2011〕5号,2011年1月27日印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对于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内需要进行专项审核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省、市两级责任制。
第四条 对于由县(市、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辖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审核;对于由省辖市、省、国家级和军队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由县(市、区)级立项但污染程度界定较为困难的建设项目,由省辖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上报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书面报告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规模、坐标、与南水北调干渠及保护区的位置关系、生产工艺、流程、改扩建项目的原运行及污染情况、采取的防治措施等。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批件: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含项目选址坐标及图纸)、委托省辖市级及以上水利或具有相当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与南水北调总干渠位置鉴定意见(包括建设项目位于总干渠左岸或右岸,与总干渠垂直距离,对应总干渠桩号,地下水位与渠底关系,是否在保护区内等)、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等。 第七条 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应根据《划定方案》及书面报告开展现场查勘及核实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送省辖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省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将根据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初审意见,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开展现场核实工作,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经研究后提出专项审核意见,同时上报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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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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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省辖市、省、国家级和军队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由县(市、区)级立项但污染程度界定较为困难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南水北调提出申请;其他县(市、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南水北调办报送建设项目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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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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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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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省辖市、省、国家级和军队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由县(市、区)级立项但污染程度界定较为困难的建设项目,由市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科视具体情况开展现场核实工作,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其他县(市、区)级立项建设的项目,市南水北调办根据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初审意见,视具体情况开展现场核实工作,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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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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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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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省辖市、省、国家级和军队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由县(市、区)级立项但污染程度界定较为困难的建设项目,市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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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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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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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南水北调批复后,告知项目建设单位,立卷归档;其他县(市、区)级立项建设的项目,市南水北调办提出专项审核意见,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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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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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613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5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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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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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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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核申请书—电子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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