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4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1006 Y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62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2 |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2005年4月14日发布,2005年4月1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转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宗教科、民族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宗教科、民族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宗教科、民族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宗教科、民族科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宗教科、民族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