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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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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400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1005 Y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
实施机构 宗教科、民族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62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科、民族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民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民族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民族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族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81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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