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4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1005 Y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62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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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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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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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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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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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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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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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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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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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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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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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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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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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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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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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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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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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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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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