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4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1002 Y兼任、跨省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62室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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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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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兼任、跨省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审核转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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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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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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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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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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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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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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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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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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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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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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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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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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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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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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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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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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