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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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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402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1022 Y对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不能专用的处罚
实施机构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设立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7年10月18日颁布,1997年10月18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不能专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民宗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81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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