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4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1008 Y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宗教科、民族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宗教科、民族科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
宗教科、民族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宗教科、民族科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民宗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宗教科、民族科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宗教科、民族科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宗教科、民族科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宗教科、民族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