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4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1006 Y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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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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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及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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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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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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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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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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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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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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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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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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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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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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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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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民宗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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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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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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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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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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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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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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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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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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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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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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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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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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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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