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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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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4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1005 Y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宗教科、民族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宗教科、民族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宗教科、民族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宗教科、民族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宗教科、民族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民宗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宗教科、民族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宗教科、民族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宗教科、民族科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民族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81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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