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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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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4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1001 Y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宗教科、民族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宗教科、民族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宗教科、民族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宗教科、民族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宗教科、民族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民宗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宗教科、民族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宗教科、民族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宗教科、民族科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民族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81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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