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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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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14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21003 Y市级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许可
实施机构 宗教科、民族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62室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批准文件 长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宗教科、民族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宗教科、民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7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宗教科、民族科
送达 4.送达责任(3个工作日):向申请县级民宗部门下达准予举办宗教培训班的批复。 宗教科、民族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县级民宗部门对宗教培训班过程进行监督。 宗教科、民族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民族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81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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