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4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1003 Y市级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许可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62室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批准文件 长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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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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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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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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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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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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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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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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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7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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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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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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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3个工作日):向申请县级民宗部门下达准予举办宗教培训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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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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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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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县级民宗部门对宗教培训班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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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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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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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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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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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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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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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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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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