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1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8002 Y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置 |
实施机构 |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胜利南路(街)111号3楼监督检查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2005年1月8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承储合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二)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管理,账账、账实不符,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四)发现市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或者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六)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九)承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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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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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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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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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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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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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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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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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整改、解除承储合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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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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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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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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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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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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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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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17686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176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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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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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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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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