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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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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11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8001 Y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实施机构 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00号,2006年5月18日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策法规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政策法规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即办):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核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法规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核查通过的企业材料归档,并公开信息。 政策法规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176862
2 服务电话 0373-217686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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