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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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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101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8014 Y对非法收购粮食的处罚
实施机构 监督检查科、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176862
2 服务电话 0373-217686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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