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1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8013 Y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监督检查科、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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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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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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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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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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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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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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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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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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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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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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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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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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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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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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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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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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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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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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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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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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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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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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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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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17686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176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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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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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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