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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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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1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8011 Y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处罚
实施机构 监督检查科、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176862
2 服务电话 0373-217686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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