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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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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11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8001 Y粮食收购许可
实施机构 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流通与科技发展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胜利南路(街)111号3楼政策法规科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规范性文件】《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2016年9月14日公布)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策法规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政策法规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监督检查、流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流通与科技发展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即办):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法规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开信息。 政策法规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准予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15工作日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176862
2 服务电话 0373-217686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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