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1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8001 Y粮食收购许可 |
实施机构 |
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流通与科技发展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胜利南路(街)111号3楼政策法规科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2 |
【规范性文件】《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2016年9月14日公布)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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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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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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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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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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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政策法规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监督检查、流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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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流通与科技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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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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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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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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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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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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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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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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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准予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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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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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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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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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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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17686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176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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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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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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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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