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1433029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9001 Y确定、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实施机构 用地规划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用地规划科(规划局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报告、1/1000地形图(新乡独立坐标系)、非企业原因调整规划条件的证明及相关材料(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3)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对规划地块的情况进行研究和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用地规划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用地规划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并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用地规划科(规划局窗口)
事后 5.事后责任:登记并留档登记档案。 用地规划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用地规划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833595
2 服务电话 0373-38335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