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3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9001 Y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建设工程规划科、综合科、规划地理信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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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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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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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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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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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批准的规划蓝图、放线测量成果表、建筑效果图、1/1000地形图;(2)现场勘验:协调相关科室进行现场勘验,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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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建设工程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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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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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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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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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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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印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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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规划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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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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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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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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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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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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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83359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33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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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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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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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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