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9001 Y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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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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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监督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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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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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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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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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城乡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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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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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责任:对检查和处置情况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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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城乡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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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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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城乡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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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83359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33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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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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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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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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