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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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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3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9005 Y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实施机构 用地规划科、法规信访科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科、法规信访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用地规划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用地规划科、法规信访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用地规划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用地规划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用地规划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用地规划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833595
2 服务电话 0373-38335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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