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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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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3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9003 Y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实施机构 法规信访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对逾期不补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信访科
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规信访科
审查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规信访科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听证等权力。 法规信访科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处罚案例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信访科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规信访科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 法规信访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规信访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833595
2 服务电话 0373-383352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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