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9002 Y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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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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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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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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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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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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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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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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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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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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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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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听证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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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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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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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处罚案例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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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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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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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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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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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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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法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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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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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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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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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83359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33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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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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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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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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