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9001 Y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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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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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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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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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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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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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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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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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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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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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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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听证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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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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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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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处罚案例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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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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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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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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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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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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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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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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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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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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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83359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33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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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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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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