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9004 Y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第一分局(金穗大道与新飞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原规划设计院内) 市城乡规划局第二分局(卫滨区政府院内) 市城乡规划局第三分局(牧野区学院路)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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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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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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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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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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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1、向乡镇提出的书面申请;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现场公示反馈意见;6、乡镇审核意见;7、地形图;8、涉及文物、环保、水利等内容的,需提供所涉及的文物、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9、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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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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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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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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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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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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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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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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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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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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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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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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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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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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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83359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3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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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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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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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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