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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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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33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9003 Y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构 建设工程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法规信访科、综合科、规划地理信息科、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2个月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 【行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综合科(规划局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6个工作日):(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 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主体资格证、1/1000地形图(新乡独立坐标系),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办理此项目的会议纪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3)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对建筑方案的情况进行研究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综合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送达 4.送达责任(0.5个工作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规划地理信息科、综合科(规划局窗口)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 规划监察支队、法规信访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综合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833595
2 服务电话 0373-38335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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