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9002 Y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用地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法规信访科、综合科、规划地理信息科、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2个月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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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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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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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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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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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5个工作日):(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划拨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1000地形图并明确用地红线坐标点(新乡独立坐标系)(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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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用地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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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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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5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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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用地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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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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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0.5个工作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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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中心、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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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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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与许可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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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检察支队、综合科(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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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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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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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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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83359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3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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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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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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