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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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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33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9001 Y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实施机构 用地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法规信访科、综合科、规划地理信息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2个月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综合科(规划局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8个工作日):(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的)、1/1000地形图(新乡独立坐标系),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同意选址的会议纪要,选址项目对地块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3)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对规划选址的情况进行研究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综合科、用地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规信访科、综合科、用地规划科、市政管线规划科、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规划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规划地理信息中心、综合科(规划局窗口)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规划选址意见。 规划监察支队、综合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综合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1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833595
2 服务电话 0373-38335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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