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6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0002 Y住房公积金降缴、缓缴受理审核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到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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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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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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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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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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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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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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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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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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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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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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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将受理材料整理归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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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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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508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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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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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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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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