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6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0001 Y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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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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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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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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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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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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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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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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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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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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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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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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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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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508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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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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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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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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