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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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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6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0002 Y对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35508
2 服务电话 0373-123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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