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6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0001-01 Y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主项名称 |
0110001 Y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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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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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提取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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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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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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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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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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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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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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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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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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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申请人持批准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银行窗口打印提取凭证或委托付款凭证办理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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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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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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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的提取资料、提取凭证或委托付款凭证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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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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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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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508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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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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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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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电子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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