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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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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037-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037-04 Y对妨碍和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08037 Y对扰乱、妨碍、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公有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行使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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