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7045-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5045-01 Y1.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5045 Y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0号,2007年12月3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第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
第四十条第一、二、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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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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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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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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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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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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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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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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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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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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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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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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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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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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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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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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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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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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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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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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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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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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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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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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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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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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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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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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