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7044-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5044-02 Y2.对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5044 Y对道路运输领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0号,2007年12月3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
第十七条第二款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公示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第二款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和线路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应当配置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监督电话,悬挂教练车牌,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道路运输领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