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7027-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5027-07 Y7.对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5027 Y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0号,2007年12月3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订,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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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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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议价、途中甩客等违规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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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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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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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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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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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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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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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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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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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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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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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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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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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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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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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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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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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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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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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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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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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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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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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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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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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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