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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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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7021-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5021-01 Y1.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15021 Y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3号公布,2016年第63号令修正,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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