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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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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7016-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5016-03 Y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15016 Y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处罚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13年6月20通过,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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