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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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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7003-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5003-01 Y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15003 Y对违反规定损害、破坏公路的处罚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主席令第19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破坏公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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