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702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5022 Y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途中甩客等违规经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标;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车费发票;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搭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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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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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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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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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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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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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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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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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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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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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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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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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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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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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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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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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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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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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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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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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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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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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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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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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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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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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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