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2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29 Y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审查 |
实施机构 |
外商投资管理科(外商投资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1317、1210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10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2 |
【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0号,2006年8月21日通过,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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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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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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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外商投资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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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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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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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外商投资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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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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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审查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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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外商投资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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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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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报送省商务厅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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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外商投资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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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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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外商投资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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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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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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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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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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