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2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27 Y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初审 |
实施机构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街)1号1208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企﹝2014﹞92号)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二)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企业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同意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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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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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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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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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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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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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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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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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初审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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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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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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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送达责任:报送省商务厅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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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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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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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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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7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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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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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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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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