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21 Y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实施机构 |
对外贸易发展科(新乡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街)1号1208 |
设立依据 |
1 |
【政府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第14号,2004年6月1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2 |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20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商贸函〔2008〕1号)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商务部关于拟增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委托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局等20家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名单附后,以下简称第五批备案登记机关)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附件中河南省17家商务局中包括新乡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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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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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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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发展科(新乡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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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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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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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发展科(新乡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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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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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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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发展科(新乡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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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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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归档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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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发展科(新乡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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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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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发展科(新乡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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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7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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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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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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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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