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16 Y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备查 |
实施机构 |
流通业发展科 |
受理地点 |
市民中心(新乡市商务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2004年12月18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要求。
第一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认真填报《XXX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连同其它必要资料,自取得营业执照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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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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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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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新乡市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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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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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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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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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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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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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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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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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归档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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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新乡市商务局窗口)、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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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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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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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8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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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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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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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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