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15 Y老字号企业的认定推荐申报 |
实施机构 |
流通业发展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街)1号1403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继续开展“河南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商商贸〔2009〕197号)
第一条 认真组织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推荐符合认定条件(附件1)的企业申报“河南老字号”,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下同)。要组织申报企业认真逐项填写申报书(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择优认定并公示认定结果。对不符合认定规范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未通过第一批认定的企业要按要求全面提供材料,可重新参加申报。有关申报表格可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省商务厅。
第二条 在组织企业申报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申报培训和辅导。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指导,严格核实申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的一致性,指导企业详细准备有关企业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有关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要求描述清晰、证据充分、不存在争议。要克服在第一批申报中,部分企业存在文字材料不够详细、证明性材料不够充分等问题,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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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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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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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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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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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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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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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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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申报决定(不予申报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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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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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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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报省商务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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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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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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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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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9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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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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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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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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