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11 Y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初审 |
实施机构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1211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年11月16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豫商商贸〔2010〕71号)
第六条第七款第三项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省辖市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可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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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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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依据《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述内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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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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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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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送责任:将检查结果报送河南省商务厅,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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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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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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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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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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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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