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05 Y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初审 |
实施机构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街)1号1211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年11月16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级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豫商商贸〔2010〕71号)
第六条第二款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5),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经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初审(6个扩权县商务局向省辖市备案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决定是否给于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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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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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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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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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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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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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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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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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初审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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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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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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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报省商务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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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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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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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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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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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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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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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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